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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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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乡镇环境保护处(局、委)、物价工商处(局)、财政处(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88)环监字第085号文“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充分利用现有科技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的精神。为了加强有偿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我区环境保护事业专业服务收费工作做好,经过几年试行后又反复研究,认真核算,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