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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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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5]152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保证障我区城市用水安全和加强规范水质监检测,收费行为,现将就有关水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批复规范如下:

    一、水质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水质检测服务收费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管理方式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管理。企业开展检测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实行委托方付费,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事业单位开展法定检测验不得收费,委托检验测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企业开展检测,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示清单,并使用税务票据,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呼和浩特市水质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3]1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质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24日